《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
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2001年12月3日 前 言 1996年,我市制定了《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这是我市历史上第一个以妇女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妇女事业发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五年来,随着《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本溪妇女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卫生保健不断改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2000年,我市有女干部33474人,占干部总数的42%。六个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齐了女干部; 乡镇女干部配备率达95.6%;市直部门党政班子女干部配备率达50%; 副局级以上女干部由97年的63人,增加到83人。女职工集中的部门和妇女权益保护的检、法、司部门全部配齐了女干部。 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98年以来,全市共安置下岗职工46603人, 其中女职工18595人,占就业总数的39.9%。96年我市制定了《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目前, 全市已有680户企业,19.2万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中女职工8.6万人, 并为2632名女职工支付了生育保险金达6570万元。 妇女参加各类教育的人数增多、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1997年我市通过了国家和省“两基”验收,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全市有4万多名女职工参加了各类文化技术培训, 有36万农村妇女参加了实用技术培训,95%以上的农村劳动妇女掌握了一两门实用技术。 全市有中级以上女技术人员11963人,有1818名妇女被评为女农民技术员、女农艺师。 妇女的健康水平有所提高,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200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9.7%,农村住院分娩率达85.6%,孕产妇死亡率达22.61/10万,比1990年下降68.87%。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 几年来,市妇联与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本溪市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意见》,成立了妇女律师事务所、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受害妇女避救所。六个县区全部成立了“维权合议庭”或“女子法庭”。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了我市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与进步。《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 (1995-2000)》的实施在提高我市妇女素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新世纪妇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的制约,我市妇女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障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以及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仍需进一步实现。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两性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001-2010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也是新世纪初我市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妇女的整体素质, 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特制定《本溪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推动妇女发展为主题,以全面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重点,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规划》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妇女的发展;鼓励并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 目 标
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及社会发展, 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 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具体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具体目标: 1、消除就业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就业。拓宽就业领域,使妇女从业人员的比例占总从业人员比例的45%以上。在城镇安置就业主渠道提供的就业岗位中,安置女性占50%以上;在再就业岗位中安置女性60%以上。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比例,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2、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到2005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要达到70%,到2010年要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逐步减少妇女贫困人口,改善贫困妇女生产生活状况,为贫困妇女、 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把性别意识纳入扶贫计划, 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到2010年,贫困妇女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策略与措施 1、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工资相同。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 努力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逐步提高妇女的就业比例。 4、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中,针对女性特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各类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7、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要积极扩大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8、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广开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残疾妇女就业比例,到2005年要达到60%,到2010年要达到70%。 9、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贫力度。努力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 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到2005年全市贫困妇女总人数减少50%,到2010年使现有贫困人口逐步减少。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主要目标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 扩大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范围和程度。 到2010年使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比例有较大增长, 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在2000年基础上逐步提高。 到2003年市、县(区)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要逐步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到2003年乡(镇) 、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要有所增加;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2、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中女性比例在2000年基础上要逐步提高。 到2010年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市级要达到28%以上,县(区) 级要达到30%以上。各级女常委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3、2003年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 4、提高妇女干部进入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领域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比例。
策略与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将妇女参与社会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方案, 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的民主参与进程。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在选拔任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 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确保女性不受歧视;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 3、抓住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有利时机,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到2003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党支部、 村委会成员中要有女干部;市、县两级党政工作部门中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 行业管理层中女干部的比例。其中,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计生委、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4、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女性人才库,注重对优秀年青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到2003年市、县(区) 、乡(镇)党政班子后备女干部应不少于20%、30%、30%,到2010年要进一步提高。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 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6、要注意发挥妇女在民主参与决策中的作用。在制定有关 关妇女生存、 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 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结合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革,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 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 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8、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决定基层公共事务, 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代表中女性的比例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9、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缩小男女受教育的差距,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提高妇女终身受教育水平。
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100%,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年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基本杜绝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童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7%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7%以上。残疾女童的入学率达到85%。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左右。 3、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 4、 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5、、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农村劳动力妇女普遍接受适用技术培训。 6、提高妇女的科学教育水平,鼓励、支持各行各业妇女积极参与科技攻关、 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妇女的科技才能, 使女科技工作者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策略与措施 1、全市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性别平等观点,将妇女受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帮助失、辍学女童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女童同步接受教育,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树立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 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4、实施扶贫教育工程,使偏远贫困地区女童受教育水平有较大提高, 进一步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差距;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 帮助失、辍学女童及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5、在农村进一步推行“绿色证书”教育,使农村女童初中教育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女童的个人发展有机结合, 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6、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尤其要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引导妇女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鼓励科技致富。 7、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全面推行避孕措施,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具体目标:'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科病普查率和普查质量,增强妇女体质。 2、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200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要控制在26/10万以下, 2010年要控制在22.5/10万以下;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05年城市要达到90%, 农村要达到83%,2010年城市要达到92%, 农村要达到87%; 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要达到85%,2010年要达到88%;全市农村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2005年要达到99.9%,2010年要达到99.9%;全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要达到100%,2010年要达到100%;全市农村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制, 农村孕产妇保健保偿入保率2005年要达到85%,2010年要达到88%。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到2010年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建档率达90%以上。2005年全市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村为单位达到100%,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5%;2005年全市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降至18.9%, 2010年降至15.5%;2005年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要达到98%, 农村要达到86%,2010年城市要达到98.5%, 农村要达到88%;2005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4‰以下,2010年控制在0.3‰以下。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 地方病、碘缺乏病;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 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6、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55%,到2010年达到6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65%,到2010年达到70%。
策略与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妇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 切实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在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 要确保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职能服务经费的投入。 2、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严格母婴保健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保护妇女健康水平。 3、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 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 4、认真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妇女享有生殖健康权和避孕方法知情权, 以及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建设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6、发展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 ;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系统管理。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7、 加强产科建设,县以上助产机构全部达到省定标准,大力提倡住院分娩,加强中心乡镇和偏远贫困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达到99.5%以上。 城市要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8、 加强培训,提高全体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9、 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0、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并发症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贫困家庭采取积极、有效的扶贫措施。 11、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加强对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强化对采血、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 12、加大改水、改厕力度。把改厕工作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之中,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建立并逐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使妇女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
具体目标: 1、 制定和完善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权。保障老年、患病、残疾和没有生活来源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依法享有的被扶(赡)养权。保障离婚妇女的特殊利益。 2、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提高侵害妇女刑事案件的起诉率、受案率和结案率;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各类犯罪;遏制卖淫嫖娼活动;禁止家庭暴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案率。 3、 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各县区在建立“维权合议庭”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发挥作用。到2005年,80%以上的县(区) 设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到2010年100%的县(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援助。 4、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地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公民中关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策略与措施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结合“四五”普法,大力开展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建立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和疑难问题。 3、 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案件,确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住房和抚养子女等民事权利。 4、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逐步建立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专门执法机构。 5、 进一步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嫖娼及强迫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 6、 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