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
前 言 1991年,本溪市作为全国“三优工程”试点市,率先在全市开展了以“优生、优育、优教”为内容的试点工作。1995年,市委、市政府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后期本溪市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制定实施,使“儿童优先”的原则成为共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形成合力,各负其责,全面推动《规划》的实施。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儿童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根据终期监测统计报告显示,实现了《规划》规定的主要目标和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24项2000年全球目标。 ——全市婴儿死亡率、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32.97‰和37.74‰下降到2000年的12.67‰和14.02‰;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5.33%下降到1.02%;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减少至3.35%。 ——全市孕产妇死亡率由1990年的69.20/10万下降到2000年的 22.61/10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9.7%, 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85.6%,农村非住院新法接生率达到100%。 ——全市5岁以下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患病率为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级为单位达到90%以上,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全市居民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全市21所县区以上医院和3所乡镇卫生院均通过了省爱婴医 院评估,实现了爱婴市目标,母乳喂养达到88.35%。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0年底分别达到97.80%和40.60%。 ——全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65.09%;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小学辍学率由1990年的0.14%下降为零,六个县区全部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3%以下;家长受教育率达到96.1%。 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各项目标虽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还有差异,发展不平衡。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的需要,在实现《九十年代中后期本溪市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和《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溪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 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了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规划》将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培养二十一世纪中叶人才的行动纲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总 目 标 到2010年本溪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完善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二、主要目标、具体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2、具体目标 (1)到2010年全市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5。 全市婴儿死亡率2005年要降至11.4‰以下, 2010年要降至10.1‰以下; 全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要降至12.6‰以下,2010年要降至11.2‰以下。 (2)全市出生缺陷儿发生率,2005年要降至7.2‰以下,2010年要降至7.0‰以下。 (3)到2010年全市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4。2005年要降至1.8%以下;2010年要降至1.6%以下。 (4) 全市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2005年要降至3.5%以下;2010年要降至3%以下。 (5)全市要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6)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7)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8) 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2010年全市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逐步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市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 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9)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要达到98%,农村要达到86%;2010年城市要达到98.5%,农村要达到88%。 (10)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农村以县级助产机构为单位,2005年要达到60%,2010年要达到80%;城市以助产机构为单位,2005年要达到80%,2010年要达到100%。 (11) 全市孕产妇死亡率,2005年要降至26/10万以下,2010年要降至22.5/10万以下。 (12) 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05年城市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83%;2010年城市要达到92%,农村达到87%。 (13) 全市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2005年城市要达到90%,农村要达到83%;2010年城市要达到95%,农村要达到85%。 (14)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2005年要达到85%,2010年要达到88%;全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要达到100%,2010年要达到100%;全市农村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 2005年要达到99.9%,2010年要达到99.9%。 (15) 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全市母乳喂养率,2005年要达到90%,2010年要达到92%。 (16)到2010年全市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2005年要降到18.9%以下,2010年要降到15.5%以下。 (17) 农村儿童保健保偿入保率,2005年要达到88%,2010年要达到90%。 (18)2010年全市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8%。 (19)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和增长。 (20)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生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22) 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普及率,2005年要达到90%,2010年要达到95%。 (23)做好儿童听力筛查、牙病防治和屈光不正工作。 3、策略与措施 (1)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疾病控制与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幼保健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实行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等预防保健目标管理责任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其增长比例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加强乡、村卫生组织建设与管理,稳定农村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网络,积极探索乡镇防保组织由县卫生局直管的体制构架,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待遇。县、乡(镇)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工作,创造和改善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重点加强急救和中心卫生院产科建设,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农村从事医疗保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卫生、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搞好婚检和把关工作。 (4)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妇女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5)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城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各项服务,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技术和产前事宜诊断技术、遗传咨询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狠抓产科质量,积极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产后的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6)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技术推广和疾病筛查工作。继续推广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完善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出生缺陷监测中心,健全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筛查质量。重视做好儿童听力筛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进一步普及和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逐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9)广泛开展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预防畸形、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卫生厕所普及和早期教育干预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10)推进合作医疗、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有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1)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12)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 程,逐步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全面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5)增强儿童体质。 (6)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7)提高科技意识,加强科普教育。 2、具体目标 (1)全市3—6岁儿童入园(班)率,2005年要达到75%,2010年要达到80%;学前教育普及县区,2005年要达到40%,2010年要达到60%。 (2)2005年,城乡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巩固率达到98%,农村巩固率达到97%; 2010年,城乡小学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巩固率达到100%,农村巩固达到98%。 (3)2005年,初中入学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5%,巩固率城市达到96%,农村达到93%;2010年,初中入学率,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5%,巩固率,城市达到97%,农村达到95%。 (4)适龄人口高中阶段入学率,2005年要达到70%,2010年要达到85%。 (5)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创建率,2005年要达到50%,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 (6)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保持在100%。 (7)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8) 扩大家长学校办学领域,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办学质量。2010年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9)2010中小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及合格率达到95%。 3、策略与措施 (1)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 “三个增长”,切实增加教育的有效投入,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认真落实《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确保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 (2)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坚持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年检制度,建立素质教育评估制度,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3)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认真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深化以考察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的考试评估制度和教育方法改革,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4) 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有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切实帮助失学、辍学儿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5) 深化改革,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普及学前教育县区活动,保证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开展普及学前教育县区活动,逐步完善0—6岁儿童学前教育,形成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构建以教育部门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 (6)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继续实行“三项工程”,即:以师德教育为主,实施形象工程,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以提高业务能力为主,实施奠基工程,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培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为主,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拔尖人才和教育教学专家。实施“1123”园丁计划,2005年,省级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市级占10%、县级占20%、校级占30%。 (7)继续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全面提高家长素质。在依托学校、幼儿园办好家长学校的同时,要办好社区家长学校,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认真开展示范家长学校评定工作,每个县区至少要有3—5所示范家长学校。 (8)加强科普知识教育。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儿童的科普知识教育,建立多种形式的校外科普教育基地,培养和树立儿童爱科学、学科学和为科学做贡献的精神和意识。 (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城市社区、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所需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2、具体目标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2)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残疾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5)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3、策略与措施 (1)认真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儿童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建立健全未成年保护工作机构和网络,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事宜。 (3) 依法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活动。 (4)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6)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儿童工作者、家长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儿童监护人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意识。要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法律和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虐待以及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 保障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 (7)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8)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9)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四)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2、具体目标 (1)农村改水受益率,2005年达到96%,2010年达到97%。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70%。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55%,2010年达到65%。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 (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72%,2010年达到80%。 (7)城市绿化覆盖率,2005年达到35%,2010年达到3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2005 |